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3日 8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甲利用互联网建立“F市快活林”QQ群,供自己及其他成员传播淫秽视频、图片,并先后将被告人马某乙、周某设置为管理员。
被告人马某乙、周某明知该群主要传播淫秽视频、图片,仍与马某甲共同管理该群。案发前该群成员达到497人。经鉴定,该群内成员传播的淫秽文件共588个。
周某乙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辩护人接受嫌疑人亲属委托后,依法会见了嫌疑人,了解了整个案情,及时与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提出了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据此,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于同年4月18日对周某乙取保候审。
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了有利于嫌疑人的辩护观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周某乙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周某乙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辩护人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