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彩霞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355184356
咨询时间:07:00-22:59 服务地区

危险驾驶罪梳理(2020版)

作者:赏彩霞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71次举报


来源:刑法手札

声明: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导读:《刑法》关于某罪的表述往往就是一句话。怎么理解这一句话,配套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批复、答复很多,有时候发布单位自己都不一定能够记全。公检法实务部门、律师、法学专业学生、刑法学爱好者,都渴望一些整理材料,以节约宝贵时间。小编将为你解决实际困难。

 

★刑法法条

 

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法沿袭

 

法条变化:本罪由刑法修正案八第20条增设,刑法修正案九第8条对原条文作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是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两类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追究其行驶责任。

 

释义:“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追逐竞驶”就是平常所说的飙车,是指在道路上,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具体情形包括在道路上进行汽车驾驶“计时赛”,或者若干车辆在同时行进中互相追赶等,既包括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也包括未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根据本条规定,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情节恶劣,应从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对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认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实践中,执法部门应依据这一标准来判断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

 

“未取得校车业务营运资格”,有的从事校车业务的车辆并未取得许可,有的从事校车业务的车辆并未取得许可,有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还有一些委屈的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甚至还有货车违反规定载人、拖拉机载人的;有的从业人员并不具备相关资质,如有的校车驾驶员就是由幼儿园的管理人员担任的,有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并不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但是未取得许可或者不具备相关资质,不影响本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要是从事了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都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危险化学品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结合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品种及数量,运输的时间、路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严重程度,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综合作出判断。

 

“毒驾”,对于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依法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对“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定罪量刑

 

一、拘役,并处罚金

 

1)醉酒驾驶机动车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1218)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0501)

 

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第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迫、指使机动车驾驶人实施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负有直接责任情形的,可以立案侦查。

 

(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20151120)

 

二、量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1218)

 

★道路、机动车的理解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0501)

 

★无法获取血液酒精含量时的处理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笔者:80毫克/100毫升),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笔者:80毫克/100毫升),应当认定为醉酒。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1218)

 

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110919)

 

★强制措施的适用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1218)

 

★罪数问题

 

1)醉驾又抗法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1218)


赏彩霞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5355184356
  • 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3.2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8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949分 (优于93.8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篇 (优于94.16%的律师)

版权所有:赏彩霞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7058 昨日访问量:3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