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缓刑的罪犯无需在监狱执行刑罚。有人认为,大墙之外的他们是不是就可以自由自在了?法院宣告缓刑就“案结事了”了?
郑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间,郑某出于猎奇尝试吸食冰毒,谁料没过几天就被民警查获。经过毛发检测,郑某对吸食冰毒供认不讳,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郑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反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后,法院裁定撤销郑某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 董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间,董某难抵诱惑并心存侥幸,在某足疗店内进行嫖娼活动,不料被公安机关逮个正着,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董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反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后,法院裁定撤销董某的缓刑,决定对其收监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第1款: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缓刑期间如何才能谨慎合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1-16条规定了缓刑罪犯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有如下主要内容: 1.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 2.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3.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4.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5.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方式。被宣告缓刑的罪犯,需要由社区矫正机构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罪犯进行考察,这不代表“案结事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切记,缓刑不是免死金牌,侥幸之心不可有,遵纪守法是正道。 文:孔超、陈晓 转自顺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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