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祝祥霞|时间:2021年01月13日|28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和解结案:为委托人妥善解决近五十万元货款问题
基本案情:
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购货合同》,约定原告分两批(首批5400辆,第二批4600辆)向XXXX公司采购智能平衡车合计10000辆,总计货款人民币XXX元。双方合同约定: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批次预付货款20%,尾款分批次于发货日开立银行承兑。XXXX公司应于2018年6月5日前完成首批做货。
2018年4月20日,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XXXX公司支付首批货物20%的货款702000元,XXXX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原告交付1600辆平衡车后,未再向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余货。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XXXX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832000元。因XXXX公司迟延交货,已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双方《供货合同》的约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多次请求返还XXXX公司首批未交货部分(3800辆平衡车)的预付款,但XXXX公司均予拒绝。
多番协商无效,傲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委托北京市XX祝祥霞律师、戴XX律师代其向XXXX公司追偿其已预付的货款合计近50万元,并向XXXX公司主张质量问题违约金等。
律师工作:
案件结果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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