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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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与乔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钱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乔XX、吕XX因与被上诉人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梅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乔XX、吕XX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8日,乔XX、吕XX向秦XX借款50万元,后共计还款本金15万元,利息108740元,2015年4月1日,乔XX、吕XX向秦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秦XX借到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每年付利息叁万伍仟元整.本金争取今年8月8日还清”。
原审审理中,乔XX、吕XX提供了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上面由乔XX书写:“2013.8.8秦XX借给我50万元,年利息6.6万元,2014.8.7结息未还本,2014.8.7实付秦XX利息共计6.6万元(其中6万元转账,6仟元是归还我为他垫付的保险费)。2015.4.1提前结息,付息42740元,还本15万元,余本金35万元,至此2013.8.8的50万元共付息10874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付款凭证等及原审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原审原告秦XX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乔XX、吕XX归还秦XX借款本金350000元及还清时止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从2015年4月1日开始计算);乔XX、吕XX承担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秦XX提供的乔XX、吕XX出具的借条及乔XX、吕XX提供的付款凭证上书写的借款还款情况,结合双方的陈述,对乔XX、吕XX于2013年8月8日向秦XX借款500000元,后乔XX、吕XX共计还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08740元的事实,原审法院予以认定。乔XX、吕XX抗辩系案外人徐XX实际借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秦XX不予认可,该抗辩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乔XX、吕XX认为归还款项应当全部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因双方约定过利息,并且该利息计算标准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乔XX、吕XX的该项抗辩主张也不予采纳。根据借条约定,年利率为10%,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乔XX、吕XX应归还秦XX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乔XX、吕XX归还秦XX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75元,由乔XX、吕XX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乔XX、吕XX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实际借款人为徐XX,该事实在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有相关笔录可以佐证,但原审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显然没有道理。另外,上诉人已经归还的198740元应该在本金中先行扣除后再计算本金利息,但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为利息而不予采纳。事实上,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法证实之前双方约定过利息。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秦XX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秦XX主张与乔XX、吕XX之间的借贷关系,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并就借款经过、款项交付等作出了具体说明。同时,结合乔XX、吕XX提供的付款凭证上书写的借款还款情况,足以认定乔XX、吕XX向秦XX借款50万元,后归还本金15万元、利息108740元之事实。乔XX、吕XX上诉认为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徐XX,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难以推翻秦XX现有证据效力,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乔XX、吕XX提供的付款凭证上书写的借款还款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对涉案借款约定有利息,且有关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乔XX、吕XX上诉认为已归还的198740元应在本金中扣除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乔XX、吕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乔XX、吕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钱丽娜律师,女,常熟本地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现为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专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