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民一终字第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昌。
委托代理人:刘佃春、李长泉,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芹。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X华。
上诉人郑X昌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X昌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X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X昌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宏
代理审判员 李国丰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刁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