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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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昌、袁X芹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长泉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4日|分类:侵权 |8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聊民一终字第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昌。

委托代理人:刘佃春、李长泉,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芹。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X华。

上诉人郑X昌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X昌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X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X昌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宏

代理审判员  李国丰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刁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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