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方女士,某日于某大型购物超市购物完毕,在该超市停车场欲乘坐林先生驾驶的超市专用购物班车回家,却在上车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以致严重受伤,花费医疗费6万多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治疗结束后,因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方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购物班车所属公司及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方女士说,她一脚踩在车上,一脚尚在地上,这时车辆突然启动,导致她倒地受伤。保险公司却认为,方女士已经实施上车行为,身体已经和车厢发生接触,应属车上人员,故拒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方女士的身份属于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方女士的诉请。
【法官点评】
不能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采用的交强险保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在定义受害人或第三者时,均将被保险人和发生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排除在外,如原告方女士是车上人员,则需要进一步判定保险人是否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拒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驾驶员林先生陈述:车辆未停稳原告即欲上车。原告陈述:其将要上车而车辆启动。这两者陈述虽有差异,但可以确定事发时车辆处于运行状态和原告非车上人员。
因此,可以采信认定书对于事故的描述:车辆行驶中未关车门,原告上车过程中摔倒受伤。原告本非车上人员,其虽欲上车,但上车过程未完成即摔倒受伤。不论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对于车上人员作出过准确的定义并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从可以确定的事实来看,没有理由将原告方女士作为车上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从保险条款的内容、责任保险的目的和社会功能出发,也不宜据此认定原告方女士已经转换为车上人员。
供稿:松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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