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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协议房产归女方 闹离婚丈夫索房败诉

发布者:陈元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77人看过

来源: 海口晚报

三年前,因为担心丈夫有外遇,妻子与丈夫便协商约定两人的房产归妻子所有。至此后两人关系逐渐恶化,最终丈夫提出离婚并认为,两人签订的协议无效,之前他们自己建造和购买的两套房产应该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

丈夫称被迫公证无效

1974年6月30日,杨某和赵某在原海南海口琼山县府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8年后,两人在府城镇某小学南侧建造二层住宅。1997年,双方购买府城某小学教师宿舍一房。2010年8月15日,杨某和赵某经过协商,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并于同日前往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了公证。协议内容为,位于琼山区府城镇某小学南侧建造二层住宅和琼山市府城某小学教师宿舍房产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上述房产归女方所有。

杨某在庭审上表示,因赵某担心他有第三者,出现财产争夺纠纷,强迫他同意办理财产协议公证。2013年,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杨某认为,赵某的做法已严重侵犯他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判决两人之前签订的婚姻期间夫妻财产协议无效。

妻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

赵某则表示,她和杨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两人签订协议后一起前往琼崖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公证。对此,赵某认为,当时双方签订协议并对此进行公证是为了减少和防止争议与纠纷,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并表示,当事人办理财产约定公证时,公证处会有“办理财产约定公证告知书”、有双方当事人和公证员的谈话笔录、有记录人记录、有录音录像,不可能像杨某所说是被赵某强迫办理财产协议和公证。

因此,赵某说,他们之间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经过公证处公证,是合法有效的协议。

法院判协议合法有效

琼山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和赵某双方经过自愿协商,于2010年8月15日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进行了公证,该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照《婚姻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对于该判决,杨某表示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今年10月30日,海口中院驳回了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约定有效

海口中院承办法官认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杨某和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记者 谈星余 通讯员 陈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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