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元果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分房产 法院巧评断

发布者:陈元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689人看过

来源:人民网

晨报讯(记者彭小菲)如今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房产分割导致纠纷加剧,只有合理合法地分割房产,才能做到俗话说的“好聚好散”。近日,海淀法院就顺利解决了李先生与张女士离婚时遇到的房产分割难题。

2007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当月,李先生的父母按照当地习俗,出资80万元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作为二人的婚房,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2009年,张女士单位推出福利购房,张女士父母出资首付款40万元,张女士又贷款50万元,购买了一套三居室,房屋同样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之后,张女士每月从自己的工资卡里划款偿还购房贷款。然而今年,李先生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因双方就两套房屋的分割未达成一致,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方式有所不同。2007年购买的两居室,为李先生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由二人平均分割。而2009年购买的三居室,首付款为张女士父母对张女士个人的赠与,已还贷款20万元为李先生、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因此分割时张女士分得该套房屋并承担剩余债务,李先生分得房屋折价款,折价款数额为已还贷款及相应房屋增值部分总和的一半。

法官解析

离婚分割房产常见三种情况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主要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作出的贡献。法官表示,常见情况有以下三种:

一、婚前一方已交清全部房款或者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产权证书的。由于购买房产的全部款项都是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处理起来可以视为个人婚前财产行使的转化,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剩余贷款,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分割时可将房屋判归产权登记一方,由其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折价款数额按照购买房屋而花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比例结合房产购买价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三、在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产权登记可以作为判断父母出资是赠与一方或双方的依据。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该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