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像张某借款100万元,拿房屋进行了抵押,约定到期不还款张某可以将房屋出售,但必须事先和李某协商,并办理了公正手续。眼看还款日期临近,张某多次找李某协商还款事宜,但李某都声称自己没钱。还款日期到后,张某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许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许某拿着房产证去李某家收房时李某才知道房屋已经被张某出售。随后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买房合同。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出示了自己的证据。李某认为张某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将房屋出售的而且没有代理权限,而张某与许某是签订了两份购房合同,一份是双方签订的购房款为150万的购房合同,一份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76万。经法院审理查明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刘律师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第一是张某是否有权利将房屋出售,第二房屋出售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而导致合同显示公平。
法律适用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