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周某与黄某为夫妻关系,婚后为在北京有个安居之所开始努力工作,有点积蓄后,2007年底两人看上北京市朝阳区一套房屋,与房屋所有权人丈夫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了40万元的首付款,约定办理过户时支付剩余房款,可以约定的房屋过户期限已到,李某却迟迟不配合黄某和周某办理过户手续并拒绝接收剩余房款,直到2010年,李某夫妇都未配合黄某和周某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周某夫妇发现由于房价上涨,李某夫妇有意撕毁合同要将房屋再次出售。此时,周某夫妇找到了北京刘洪伟律师,刘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即申请法院查封了涉案的房屋,对财产进行保全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庭审中,李某否认妻子委托自己降房屋出售并称其委托手续系自己伪造的,后申请了笔迹鉴定,经鉴定委托手续为真实,一看此计行不通,李某夫妇又称,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这周某夫妇违约金,但房屋不予出售,周某夫妇称也愿意按合同履行付清剩余房款,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经过努力,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夫妇配合周某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刘律师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签订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周某夫妇支付了首付款,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某夫妇虽然愿意以承担违约责任为条件不出售房屋,但为保证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不应当支持其请求。
适用法律
《合同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