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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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11种权利须在一年内行使

发布者:张志勤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1064人看过


《民法典》为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对部分权利的行使期限进行了限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该民事权利消灭。《民法典》共规定了11种权利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1、一方或第三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应在知道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实施欺诈的一方可能是合约相对方,也可能是利益相关第三方。不论是相对方还是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的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实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因欺诈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应当在一年内行使。受欺诈的当事人自上述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为撤销前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2、当事人因受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

胁迫是指以给当事人或其亲人、朋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公司、单位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该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实施胁迫的一方可能是合约相对方,也可能是利益相关第三方。不论是相对方还是第三方实施胁迫行为,受胁迫的当事人在胁迫行为终止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因受胁迫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行使。受胁迫的当事人自上述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3、当事人因显失公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在知道后一年内申请撤销。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趁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在发现显失公平事实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一年内行使。显失公平的当事人自上述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4、财产遗失后应在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认领,否则归国家所有。

“拾金不昧”是我国优良的道德风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其主人。如拾得人不知道遗失物的主人是谁,应当送交公安等政府部门。公安等政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失物招领公告,遗失物的主人应当在该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认领,否则该遗失物归国家所有。遗失物的主人在法定期限内认领的,应支付保管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5、占有人发现自己占有的财产被他人侵占的,应在被侵占之日起一年内要求返还。

基于合同等关系对财产产生的占有,占有人有权依照合同等对该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占有人占有财产期间,该财产被他人侵占的,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在发生侵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请求权消灭。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6、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低价转让、高价买入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在知道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放弃债权;

2)放弃债权担保;

3)无偿转让财产;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5)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6)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7)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8)其他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

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损害债权情形后的一年内有权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并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

7、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发生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8、赠与人发现受赠人有侵害自身权益等行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赠人该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赠与是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他人,在财产送出前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在财产送出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赠人上述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9、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应在胁迫情形终止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被别人胁迫结婚的,受到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应当在胁迫情形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受到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胁迫结婚的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10、被非法拘禁的一方,应在恢复自由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11、结婚一方没有告知对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前述重大疾病一般指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我国《民法典》对部分权利的行使期限规定为“一年”,一方面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身权利,另一方面也是防止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上述权利,该权利将消灭,该种期限法律上称为“除斥期间”。

《民法典》除对上述11种权利的行使期限规定为一年外,还规定了其他的权利行使期限,如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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