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勤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外商投资民间借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区分了债权债务终止与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发布者:张志勤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4182人看过

与《合同法》第91条相比,《民法典》第557条将债权债务的终止纳入调整对象,并在第二款区分了债权债务终止与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实现了编纂体例的体系化与科学化。

《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规范的是单个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在债权已经实现、债权人免除债务或者权利义务同归一人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解除并不适用于单个债权债务的终止,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即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合同债务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进入清算关系,从而因合同解除发生新的返还之债。

具体法律条文: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法》

55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