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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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对“债权让与”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发布者:张志勤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667人看过


《民法典》第545-550条规范了债权让与,对《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修改的重点在于: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从权利让与的效力、扩大债务人的抵销权。

1、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仅属相对禁止,其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

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是否对第三人发生效力,需要判断债权的标的及第三人的主观善意: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特别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特别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之所以禁止债权让与的特别约定仅具相对效力,是因为债权与物权一样具有财产价值,不仅在流转中实现价值,而且也能作为责任财产发挥作用,若赋予该特别约定绝对效力,其代价是债权不能自由流通。

2具有从属性的权利只能随着主债权的移转而一同移转。

如果从权利移转以变更登记或转移占有为条件,则未登记或转移占有是否影响从权利移转的效力?对此,《民法典》合同编第547条做出了明确的回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3、《民法典》第549条扩大了债务人抵销权的范围。

《民法典》第549条增加的内容为:当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即双务合同)产生时,即使转让人转让了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对其存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行抵销。

具体法律条文:

《民法典》合同编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合同编第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合同编第5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83条: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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