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5条相关裁判规则
1、原告许某诉被告林某、黄某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原告的诉请系为确认(2019)新3101民初53号所确定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黄某及其配偶林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案为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
原告主张该笔债务产生于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案涉借款达80万元,金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且根据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出林某在债务形成时作出了共同意思表示,事后亦未对案涉债务进行追认,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黄某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案涉债务为二被告共同债务,并要求林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原告周某星诉被告周某及第三人吕某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与第三人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虽借条仅有第三人吕某签字,但被告周某对此知情亦向原告支付过利息,故该借款依法应认定为被告与第三人的共同债务。原告之诉请,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3、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娟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程云弟之间的案涉借贷关系系发生于被告刘丽娟与程云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刘丽娟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其对于案涉借款也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于案涉借款本院作刘丽娟与程云弟的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
4、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潘某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被告吴某自愿代鹏辉公司向周某履行的债务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吴某从事相应的经营、投资,而是吴某用于替代鹏辉公司归还周某(2017)杭仲裁字第105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潘某虽然是鹏辉公司的监事,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其因该笔债务分享到经营、投资收益。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存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被告潘某也未认可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该债务系吴某、潘某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要求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原告严某与被告赖某、第三人顾某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涉案款项是第三人所借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对此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虽然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无证据表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参与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为案外人谢小革,无证据表明第三人或被告与谢小革之间是合伙承包的关系,也无证据表明所借款项是用于该工程项目。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小结】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
2、有夫妻双方的签字,即“共债共签”,要求必须是本人签字,不能由另一方代签,如果只有借款一方承认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未签字的,则该债务仍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3、如果在借款前没有夫妻双方的签字,另一方对债务进行事后追认和认可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追认和认可的方式很多,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书等,或者另一方主动向债权人偿还本金、利息,都可以视为另一方对该债务知悉,且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如果事前没有签字,事后没有追认和认可,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较重,而且往往会发生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情形,因此建议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就该借款的用途进行明确约定,这样就可以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