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释义
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既有财产,又有债务,则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债权人主张应该由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其遗留的债务,则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个人承担的债务,也包括共同债务中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债务,才是被继承人的债务。在审判实践中,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1)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4)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而负担的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偿债务。因该债务清偿引起的纠纷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三、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
按照《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就继承人清偿被承人的债务采取“有限清偿”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同时按照《民法典》第1161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采取“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换言之,不承,无清偿。
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当事人主体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原告为该债务的债权人,如果遗产未分配,应以该遗产管理人作为被告;如果遗产已经分配,则应以获得分配遗产的继承人作为被告。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诉讼中,如果债权人只起诉部分继承人的,人民法院经查明后,应向原告释明,建议其追加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经释明债权人不追加其他继承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他继承人以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保证所有的继承人能够对债务问题、继承方式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法律适用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中的一类,因此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