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经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各地国土部门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使用自己的标准合同。尽管各类合同文本互有差异,但其基本条款大致相同,包括土地状况,出让出地范围和面积、用途、使用条件、出让年限、出让金及其支付方式、土地使用权处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条款包括: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该条款需列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受让人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二)出让土地的状况
该条款载明该宗土地之地址,土地是否已经平整,是否已经通水、通电、通路、通气或连接通讯线路,地上是否有建筑物。
(三)出让出地之范围和面积
该条款规定出让出地的面积、四至方位、相邻土地、道路或建筑物之名称。
(四)出让出地之用途
出让出地用途决定受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和出让年限之长短。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以及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土地的用途不同决定了土地出让金与出让年限的不同。
(五)出让出地之出让年限
出让出地之出让年限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出让土地的使用期限与土地的用途密切相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的规定是: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六)出让出地使用条件
出让出地使用条件是对受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有以下主要内容:
1、界桩定点要求。此项规定要求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间内依照出让出地图界址点所示的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然后交受让方保护,以免遭受破坏和移动。
2、土地利用要求。主要规定主体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化比率,公益工程以及工程设计图线的审批和备案要求。
3、城市建设管理要求。此项除对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作原则性规定等。
4、建设进展要求。此项具体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用地人应当完成的建筑工程量以及预期工程竣工时间。
5、市政设施要求。主要规定出让出地建设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出让出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的申请手续和费用支付事项。
(七)出让金及其支付
此条款规定受让人应当向政府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及其支付的方式。
(八)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等处分事项
出让合同还可以对用地人转让、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作原则性规定。
(九)违约责任
(十)其它合同条款
出让合同的其它条款如不可抗力,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合同的文字文本、合同生效的条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