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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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指南:土地使用权纠纷

发布者:李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土地纠纷 |953人看过

相关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3年11月23日,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土地管理局(合同甲方)依照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城区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乙方用于商业建设使用40年,土地出让金为8045793元。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先向甲方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计1206868.95元)作为合同定金,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乙方如逾期30日仍未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5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给付土地局400万元(其中定金计1206868.95元)。后房地产公司还向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和冬季无法施工,请求将未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延缓至1994年4月1日付清。土地局同意了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并于1993年12月28日给房地产公司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房地产公司并未于1994年4月1日付清尚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经土地局多次催促,仍未履行。1994年9月22日,土地局给房地产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必须于9月30日以前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房地产公司接到书面通知后,曾与土地局多次协商,并于1996年3、4月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给予解决,但均无结果,后由土地局通知房地产公司撤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没收定金。房地产公司遂于1997年8月20日提起诉讼。

原告房地产公司认为,土地局单方面撕毁自愿与原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仅不退还原告给付的定金,还将原告给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一并没收。虽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拒不退还。土地局应退还原告给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并赔偿占用此款期间的银行利息,或者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告土地局认为,原告在支付了定金及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其余款项虽经被告多次催促,一直未按约定履行,至今欠下违约金790余万元,给被告造成损失。为此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决定解除合同,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予退还,以弥补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判决结果:

被告土地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案件受理费35963元,由被告土地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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