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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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走出校门 误入牢门”

作者:王宇川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6次举报

谨防“走出校门 误入牢门”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杜娟律师

一年一度的毕业季临近,意气风发的大学生们带着对社会生活的无限憧憬踏上了找工作的征程!但大学毕业生由于刚走出校门,社会经验不足,涉世未深,在求职的过程中很容易遭遇各种“陷阱”,还有的大学毕业生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参与了犯罪活动,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让人痛心又惋惜!

我们来看一下目前大学生人群容易涉及的几种刑事犯罪: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罪名,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本罪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打击当今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催生的各种应用互联网的新型犯罪活动。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是一个下游罪名,必须有上游犯罪的存在才能构成本罪

多数大学生涉及以上两个罪名主要表现为向他人提供自己实名认证的支付宝、银行卡等用于上游犯罪转账、取款等行为。犯罪分子通过这些支付宝、银行卡等来转移赃款、逃避打击,实现犯罪目的。

由于大学生初出茅庐、少不更事 ,觉得让他人用一下自己合法注册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不至于违法犯罪,多数人被采取刑事措施后都不认为自己已经触犯法律。

可是亲爱的大学生们,你们可曾想过:

1、利用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这么正常的行为为什么要用他人的账户来进行,而且要用多人的账户;

2、被借用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操作转账的数额都非常大,大额转账他人怎么放心选择用陌生人的账户操作;

3、账户提供者除提供账户外什么都不需要做,而且可以获得高额报酬,这些报酬和你们的学历、能力是否匹配。

三、诈骗罪

我们要说的是诈骗罪中的电信诈骗即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电信诈骗现实中主要表现为通过网络、电话按照施骗话术剧本内容给被害人发送关于股票、理财、虚拟币、中奖等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转账的行为。罪犯多为结伙作案,其中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和被害人聊天,实施诈骗行为,有人负责编写诈骗话术剧本,有人负责提款。犯罪分子往往抓住毕业生想找工作轻松,待遇又好的工作心理来设计招聘信息,经验不足的毕业生很容易进入到这些公司上班。

工作之初,应聘者的工作多数为通过发送信息和被害人聊天,可能真的不知道自己在实施诈骗行为,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会慢慢的体现出诈骗的真实面目(例如:频繁的购买微信号、更换微信号、按设计好的人物发送有专人编写的话术剧本、一个人担当几个微信人物等)。现实中,在这个时候有多数人因为高报酬不愿辞去工作,继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迎来牢狱之灾。

除以上现阶段比较高发的大学生求职易踩“陷阱”外,还有以下几种大家都比较熟悉的刑事犯罪让毕业生在找工作时不经意间就踩了雷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这两个罪名出现的较早,大家对他们也有一定的认识,但公司在招聘的时候多数以金融公司、销售公司等合法身份进行宣传,给应聘者体现出“档次高”“薪资高”、“提成高”等高大上的公司形象,正好迎合毕业生急于寻找一份高薪、体面的工作的心理需求。故而,导致一些毕业生在这些被大家耳熟能详的刑事犯罪上栽跟头。

结合经办的案例不难发现,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容易涉及上述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对待招聘公司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缺乏分析罪与非罪的能力;

二、大学生对自身的能力及社会定位没有客观的认识,过于追求轻松、高薪、体面的工作,忘记了自己适合做什么工作。

三、大学生发现工作有可能涉嫌犯罪的时候不能迅速做出取舍,提出辞职,多数人心存侥幸,让自己越陷越深。

笔者就大学毕业生就业刑事风险防范提出几点建议:

 

一、高校应做好毕业生就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宣传,加强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大学毕业生树立良好的择业观念,同时把控好招聘企业、公司的质量关,对进入校园招聘的用人单位认真审查其资质,坚决抵制犯罪分子进入校园坑害学生。

二、大学毕业生应该增强就业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对待工作是否合法要具备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如果觉察工作涉嫌犯罪请果断离开。

三、大学毕业生要对自身能力有一个客观的认识,要找和自身能力相匹配的工作职位,踏踏实实走好每一步,切不可急功近利。

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是父母的期盼和骄傲,走出校园融入社会对于各位莘莘学子是人生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请各位大学生在准备好享受精彩社会生活的同时也要具备分辨人间丑恶的能力,在遇到犯罪行为的时候要勇于说不,切不可包容犯罪并与之同流合污,以致让自己身陷囹圄,前程尽毁。

世上没什么运气,只有不懈努力才是硬道理,初入社会的大学生们切勿投机取巧,请脚踏实地用尽所学尽情的向前奔跑吧!

以梦为马,不负韶华,流年笑掷,未来可期,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祝各位大学毕业生找到理想的工作,并为之努力奋发!


王宇川,男,汉族,,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4月,获得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