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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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案刑期降低案例:当庭认罪+初犯获十个月轻判

发布者:王宇川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373人看过 举报

2026-04-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甲在某市举办的珠宝展上租赁展位,销售床垫、工艺品及多种药品。公安人员在其展位查获蜈蚣止咳丸、肚痛健胃整肠丸、麝香活络油、青草药膏等13种产品,共计121瓶(盒/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上述产品均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二、辩护要点与量刑情节

辩护律师介入后,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1. 依法提出自首情节主张,积极维护当事人权利:辩护律师提出某甲在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主动接受传唤到案,应认定为自首。经法庭审查,因某甲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系被传唤到案而非主动投案,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辩护律师通过审慎提出该主张,充分履行了辩护职责,确保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审查。

2. 充分运用当庭自愿认罪情节:某甲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律师据此提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3. 强调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辩护律师提出其并非专门从事假药销售,部分药品系自用或赠送亲友,主观恶性相对有限。法庭对初犯情节予以采纳。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律师关于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刑期降低分析

本案涉案假药种类较多,且某甲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本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律师通过引导某甲在庭审中转变态度、当庭认罪,成功争取到法庭对认罪态度的正面评价。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在法定刑期内处于较低区间,较同类案件通常一年的刑期实现了约两个月的量刑降低,有效缩短了当事人的实际羁押时间。

五、案件启示

本案说明:在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不理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不应放弃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辩护。通过充分沟通、促使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仍可争取到法庭的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积极挖掘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综合运用量刑辩护策略,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的实际刑期。


王宇川,男,汉族,,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4月,获得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1140120********01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