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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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量刑降低案例:从死刑可能降至十四年有期徒刑

发布者:王宇川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29人看过 举报

2026-04-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甲与被害人某乙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某甲先使用电线勒颈,后用手扼压被害人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后果严重,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二、辩护要点与量刑情节

辩护律师介入后,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1. 推动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辩护律师积极组织调解,促成某甲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方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据此撤回起诉,法庭将该情节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考量。

2. 强调案件起因于感情纠纷:某甲与被害人长期存在感情纠葛,案发当晚被害人主动到某甲家中引发争执,并非预谋杀人。辩护律师据此提出“事出有因、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3. 争取坦白认定: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虽在侦查阶段对致死手段有所隐瞒(先称勒颈致死,后当庭供述用手掐颈),但庭审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庭认定其“庭审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

4. 综合运用酌定从轻情节:某甲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求救;亲属积极协助投案。上述情节均被法庭在量刑中予以考量。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感情问题引发、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某甲有期徒刑十四年

四、量刑降低分析

故意杀人罪法定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本案致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若无赔偿谅解及认罪态度等情节,极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缓期执行。辩护律师通过积极推动赔偿谅解、强化案件起因及认罪态度,成功将刑期锁定在十四年有期徒刑,较无期徒刑实现了实质性的量刑降档,为当事人保留了重返社会的希望。

五、案件启示

本案说明:在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中,辩护律师不应因后果严重而放弃量刑辩护。积极促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最有效途径;同时,深入挖掘案件起因、强化被告人认罪态度,即使无法改变罪名定性,也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现刑期的最大幅度降低。


王宇川,男,汉族,,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4月,获得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1140120********01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