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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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诈骗案轻刑辩护:从十年以上降至五年的成功案例

发布者:王宇川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04-28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煤矿运费诈骗的重大刑事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54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被告人“冯某某”作为打空票的直接操作者,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精准定位从犯地位、深挖自首情节、强调无获利及认知水平有限等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锁定自首情节,奠定从轻基础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冯某某进行了网上追逃。本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并核实到案经过,发现冯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到案情况说明,明确提出“自首”辩护意见。合议庭予以采纳,认定“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精准定位从犯地位,大幅削减刑责

在共同犯罪中,冯某某系受同案犯指使,负责在磅房打空票,未参与策划、组织,也未接触或分得任何赃款。本律师重点强调:冯某某仅处于犯罪链条的末端,所起作用次要、辅助,应当认定为从犯。法庭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多维度挖掘量刑情节,强化减轻处罚理由

本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冯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语言表达能力较差、文化程度低等证据,主张其系受诱导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法庭在判决中明确采纳了“无任何获利,也无接触涉案的赃款”“认知水平较低”等辩护意见,结合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冯某某减轻处罚。

四、辩护成效与启示

本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相较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十年以上的法定刑,减轻幅度显著。该案说明:在重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深入挖掘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积极争取从犯认定;同时高度重视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结合当事人认知水平、获利情况等酌定因素,方能实现刑罚的大幅削减。




王宇川,男,汉族,,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4月,获得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1140120********01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