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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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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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X诈骗案

发布者:王宇川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2日 6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3、4月份,被告人白XX从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某某汽车俱乐部租了两部车并伪造租来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车证后2015年3月17日、4月16日,分别将两辆汽车抵押给被害人金某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均约定为一个月,被告人白XX借款时扣除利息11250元,实际拿到138750元。后两辆汽车被汽车所属的租赁公司开走,白XX未归还金某某借款。

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白XX以房屋为抵押向被害人李XX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时该住房归李某某所有如到期归还,该房屋解除抵押,且被告人白某某的妻子杜某某在协议上签字。李某某提出因抵押房屋属于小产权房,需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并且白XX借款后要从所住房屋搬出的附加条件。被告人白XX为取得借款,遂伪造某某公司宿舍物业管理中心公章,与李某某签订了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手续履行完毕后,被告人白XX向李某某借款20万元,借款时扣除利息1万元,白XX实际拿到19万元。借款后,被告人白XX和妻子从居住房屋搬出。后被告人白XX仅支付过利息5000元,再未归还李某某借款。

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白XX将租来的汽车抵押给康XX借款5.5万元。借款到期后,白XX未还钱,期间多次更换抵押物,后在被害人康某某多次催要借款的情况下将伪造的房产证交给康某某作为抵押。白XX未归还康某某借款。

点评: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建议:

我们国家对高利贷并不保护,所以,不要为了谋取高额利息而轻易将钱借给他人。在借款人提供车辆、房屋等作为抵押或提供其他担保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对其提供的合同、证件等进行核实,并到车管所、房地局等相关部门对涉及的车辆、房产等进行进一步核实。


王宇川,男,汉族,,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4月,获得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