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蓬勃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出卖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助办理房产证的应担何责

发布者:王蓬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3262人看过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