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蓬勃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登记机构准予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王蓬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13353人看过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