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蓬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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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贪污救灾款项案

发布者:王蓬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282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检察机关指控:某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自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期间,采取虚报项目、伪造花名册、私刻灾民私章等手段,先后套取人饮工程建设款2.1万元;临时生活救济金100.44万元;邓某某赔偿资金1.3966万元;办公楼维修资金12.952949万元;玉米种植资金6.678万元;“5.12”地震活动板房资金11.1万元;过渡房建设资金29.2万元;人饮工程款48万元;再就业岗位资金2.025万元;民政资金11.34万元;微水池项目资金11万元;“5.12”地震维修加固资金21.9万元;农村饮水工程款5万元;三菱越野车车款3.2万元;共套取14笔资金,共计金额266.332549万元。资金套取出来后,五被告人分别实施了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挪用特定款物、受贿等行为,其中,李某某与其他四被告人实施了如下共同贪污行为:2009年9月4日,被告人黎某某(某镇书记)、彭某(某镇镇长)、何某(某镇财务室会计)、侯某某(某镇财务室出纳)五人商议到外市雕刻老百姓私章,用于套取国家救灾资金时,被告人彭某提出以套取资金为五人各解决工作经费。当日镇财政取款6万元,后五被告人各分得1万元,余下1万元用于五被告人在某市的费用开支。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身为民政所负责人,同其他四被告共同贪污6万元,已构成贪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李某某的亲属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蓬勃为其辩护,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贪污中,作用小,个人分得赃款仅1万元,为贪污犯罪的从犯,情节较轻。二是归案后退赔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三是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李某某此次犯罪系一时糊涂,认为所得的一万元不过就是镇政府所发的工作经费,在纪律和法律面前,没有坚持好立场和原则,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幸。四是对李某某减轻从轻处罚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共同贪污中,作用小,个人分得赃款仅1万元,为贪污犯罪的从犯,情节较轻,且归案后退赔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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