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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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XX、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文涛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XX,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兴文经济开XX,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岳XX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中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滨河玉盘B区润州国际一单XXZBl-7-A5号。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该公司行政经理,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李XX、岳XX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李XX及李XX、岳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中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文X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岳XX上诉请求:1.改判李XX、岳XX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支付物业服务费,不承担违约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1.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2月9日,李XX、岳XX接收案涉房屋。同日,中XX公司与上诉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缴费期满前十日内续费一年;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错误,该合同上虽盖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印章,但时任法定代表人曾X仅盖了自己的私章,合同也未填写年月日,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2.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中XX公司明确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4012.56元,系按照111.46平方米×1.5元/每平方米×24个月(2017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计算所得,主张的违约金系按照每年应交纳物业费2007元×30%×2所得1204元错误,因在诉讼期间中XX公司将小区未起诉的业主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收取物业费,一审法院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物业费显失公平;3.上诉人与中XX公司未发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2015年2月9日签订,期满前十日内续费一年即2016年底,2017年起至今中XX公司未与上诉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法院支持中XX公司收取3年(2017年-2019年)物业费错误。
中XX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理,李XX、岳XX上诉请求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请求驳回李XX、岳XX全部上诉请求。
中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XX、岳XX立即支付下欠物业管理服务费4012.56元,并按每年应缴物业费的30%计算支付违约金;2.因本案所发生的诉讼等费用全部由李XX、岳XX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11日,李XX、岳XX与巴中市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2015年2月9日,李XX、岳XX接收案涉房屋。同日,中XX公司(甲方)与上诉人(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乙方所购房屋坐落位置5幢1单元23楼4号,建筑面积111.46平方米;前期物业管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交纳,缴费期满前十日内续费一年;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若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交纳违约金。同日,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规约》,规约对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2015年1月,中XX公司(乙方)与巴中市XX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编号:物委合字[2015]001号),选聘中XX公司对汇鑫浅水湾项目(一期)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为包干制,住宅按1.70元/㎡月计收。
2019年4月,个别业主与中XX公司发生纠纷,中XX公司自认在发生纠纷期间保洁人员未在小区内提供清洁服务。现中XX公司、李XX、岳XX因物业服务费的交纳问题酿成纠纷,致使中XX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上列请求。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果。一审庭审中,中XX公司明确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4012.56元,系按照111.46平方米×1.5元/每平方米×24个月(2017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计算所得,主张的违约金系按照每年应交纳物业费2007元×30%×2所得1204元。
一审法院认为,广义的物业服务合同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房地产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中XX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既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又与上诉人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李XX、岳XX作为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持续性、服务性的合同,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时,应当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企业沟通、协商解决或按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利,亦可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依法定程序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更换,而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地行使抗辩权,亦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理事由,对于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业主亦不公平。同时,李XX、岳XX所辩称的无法取得不动产产权证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等问题不属于物业企业的服务范畴,鉴于个别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纠纷期间,小区卫生未得到及时清理造成小区环境质量在一段时间内有所下降,中XX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所主张的2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一审法院酌情调减为3845元。
李XX、岳XX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因李XX、岳XX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故中XX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百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考虑,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中X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酌情调整为按调减后的物业服务费金额3845元的百分之五进行计算即192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由李XX、岳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XX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3845元;二、由李XX、岳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XX公司支付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192元;三、驳回中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XX、岳XX负担。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上诉人与中XX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尾部,中XX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时任法定代表人曾X亦加盖了私章,虽甲方处未写明签约时间,但在合同乙方签字处,签约时间为2015年2月9日,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签约的时间以及签订合同的事实。李XX、岳XX以中XX公司未在合同中填写年月日为由,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理由不成立。同时,该《(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虽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具体起止日期,但合同对物业管理服务期限约定为:“前期物业管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日止”,截止本案二审期间,该小区并未与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故根据约定,李XX、岳XX与中XX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未终止,且中XX公司仍实际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此,李XX、岳XX认为其未与中XX公司发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标准问题。《(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中XX公司主张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同时,因中XX公司自认在与业主发生纠纷期间,未在小区内提供清洁服务,一审判决已酌情调减物业服务费。针对中XX公司对积极主动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按1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是中XX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意味着对于所有业主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变更。因此,李XX、岳XX主张按照1元每月每平方米支付物业服务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亦不成立。因李XX、岳XX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一审判决其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XX、岳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XX、岳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涛,男,四川大学毕业。现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离婚、土地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等。详细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巴中
  • 执业单位: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920********1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