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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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过程中致人死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2309人看过

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故意伤害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部分重合的特征,具有结果加重的特点,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


关键词:故意伤害、强制猥亵、死亡、因果关系、结果加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18期(总第629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刑终字第191号


基本案情:张同建酒后至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张泾村附近稻田,将途经该地的被害人按倒在水沟里,骑跨在其胸部,扼压在其颈部,扒去其裤子,摸弄其全身,后因被人发现报警当场抓获,被害人因吸入大量泥沙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要点: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故意伤害和与强制猥亵妇行为部分重合的特征,既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也不属于手段和目的的行为各自独立成罪的牵连犯,而是具有结果加重的特点,对于此种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的两种部分行为交叉重合的加害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在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


裁判理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是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本案中,张同建实施的骑跨在被害人胸部、扼压被害人颈部的行为即是强制猥亵妇女罪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又是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由于上述行为既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也不属于手段与目的行为各自独立成罪的牵连犯,而属于结果加重的情节,因此,对张同建因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对其择一重罪处罚,故对张同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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