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寅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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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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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意欲故意伤害被害人,而为其提供作案工具,亦构成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王寅翼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1583人看过

明知他人意欲故意伤害被害人,而为其提供作案工具,亦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键词:故意伤害、作案工具、未满十八周岁、从犯



基本案情:河北省鹿泉市某中学学生被害人贾某某、被告人安某某、贾某甲为“结拜兄弟”被告人柏某某庆祝生日,并在位于鹿泉市体育场附近的面摊一起喝酒吃饭。后四人离开饭店到附近的鹿泉市体育场,被告人柏某某与贾某某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柏某某问谁有刀子,被告人安某某从右侧裤兜掏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被告人柏某某遂从安某某手中拿过折叠刀刺向贾某某左胸,后被告人柏某某、安某某、贾某甲将贾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重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裁判要点:被告人柏某某持刀伤害贾某某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安某某为柏某某伤害被害人提供作案工具,亦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人柏某某持刀伤害贾某某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安某某为柏某某伤害被害人提供作案工具,亦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柏某某、安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故意伤害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应酌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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