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05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宁夏某能源基地4万吨/年聚丙烯装置土建及配套工程,此工程2006年5月23日竣工,经原、被告双方决算此工程总造价为5498975.3元。截止2008年3月31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87442.7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711532.6元。
汪利律师接受原告公司的委托后,依法该石化集团发出律师函件,并多次亲自去宝塔集团讲明利害关系,要求尽快将款付给原告。经过汪利律师的协调,2008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就该还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711532.6元,并承诺分三次付清: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08年5月30日支付50万元,2008年6月30日前将剩余工程款全部付清。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多次违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后汪利律师代理原告将被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原被告双方开庭,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又达成了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向原被告双方下发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
该石化集团在接到人民法院调解书后仍然迟迟不予付款,在约定的付款期限逾期一个月后,汪利律师代理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后,经汪利律师多次协调,人民法院最终将全部工程款及违约利息执行到位,依法交付于汪利律师的委托人该建筑工程公司。至此经过汪利律师的多方努力,委托人的既得利益及其他损失得以挽回,受到到委托人的极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