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周末,“焦炸丸”去公园散步走到湖边时发现一位老先生不慎落水,他来不及取出口袋里的手机就跳进湖里把老人救起。见老人陷人昏迷,“焦炸丸”又实施心肺复苏术。几分钟后老人醒来,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众人散去,“焦炸丸”才发现自己的手机进水坏了。第一天老人的子女联系“信炸丸”说,“焦炸丸”在施救时压断了老人的两根肋骨,他得出2000元医药费。“售炸丸”想不明白己明明救了人,最后却要面临被索赔的结果。
●引“条”据“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释法
本期邀请律师:河南敏树律师事务所赵亭旭
■问:“焦炸丸”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吗?
赵亭旭:“焦炸丸”勇救落水老人的行为显然属于见义勇为,应该得到社会肯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凡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却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而采取积极帮助或救助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从法条看,见义勇为有三个特征:自愿性、利他性和紧急性。自愿性,就是救助人自愿对他人紧急救助,这区别于专业救助行为和职业行为;利他性,是以救助为目的,为了受助人的利益而紧急救助;紧急性,则是不紧急救助可能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害
■问:“焦炸丸”应该对老人肋骨断裂的事负责吗?
赵亭旭:老人肋骨断裂,是“焦炸丸”在实施紧急救助时造成的,并无故意,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问:“焦炸丸”手机被水泡坏,可以要求被救老人赔偿吗?
赵亭旭:在这里用“补偿”更合适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故事中,老人是自己不小心落水的,不存在侵权人,“焦炸丸”因救老人导致手机进水损坏,老人作为受益人,应该给予适当补偿。需要明确的是,补偿不同于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且赔偿方在法律上存在过错;而补偿基于公平原则,针对的是损失的一部分,补偿方在法律上没有过错,补偿的金额要根据受害方的受损情况和受益方的受益情况等多种因素确定。
■问:与现行法律比较,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规定中,最大变化是什么?
赵亭旭:与现行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更全面,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免责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光明日报》报道,民法典在最初的草案中保留了“重大过失”条款,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为降低救助人风险,后来又修改为“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不过,不少人提出,这仍会让见义勇为者心存疑虑,无法免除后顾之忧。为了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民法典最终完全删除“重大过失”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被称为“好人条款”、见义勇为者的“护身符”,它从法律上规定,因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不再承担被追责和赔偿责任,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向社会传递出“乐于助人、善行善举”必定会被法律保护,不用有后顾之忧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