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牛鹏远
3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增高空抛物罪等多种罪名。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去年我市就有人因此被判刑。把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实施意义重大,生活中,哪些行为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记者邀请律师解读。
(小)单独设立高空抛物罪,让“高空抛物不可为”成社会共识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独设立高空抛物罪,回应了社会关切。”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高峰认为,其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惩治作用强,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质,降低了高空抛物的入刑门槛,有利于司法机关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精准惩戒。二是警示作用强,让公众认识到,随手一抛不只是不文明行为,还可能坐牢,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而是“只要做了就可能摊上事”,有利于全社会形成“高空抛物不可为”的共识,遏制潜在犯罪。
“以前,由于没有专门的‘高空抛物罪’,法院在审理高空抛物案件时,通常援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情节较轻的,或许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河南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亭旭和刘彦辰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刑法中的重罪,判刑起点最低就是3年,这对那些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来说,有些严厉,而行政处罚的惩戒效果又不明显,这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相适应。
此次单独设立高空抛物罪,妥善解决了这些问题,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戒、规范和预防功能。
(小)我市有人因高空抛物被判刑3年
记者从我市公安机关了解到,去年7月,涧西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
2019年12月10日19时30分左右,在涧西区联盟路与江西路交叉口西南角一小区2楼,被告人夏某酒后与母亲发生争执,为泄私愤,夏某砸碎临街的厨房窗户玻璃,先后把电热水壶、菜刀、茶几等物品从窗口扔下,险些砸到从楼下人行道经过的群众。
公诉机关认为,夏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为泄私愤,明知当时楼下饭店正在营业、人行道上行人较多,向楼下抛掷物品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但仍然把足以致人伤亡的玻璃茶几、菜刀、电热水壶等物品连续向楼下抛掷,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判处夏某有期徒刑3年。
(小)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对于高空抛物罪,抛掷的高度是多少,抛掷哪类物品,造成什么后果,就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定罪,不单看抛物行为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抛掷的物品具有危险性,如酒瓶、花盆,抛掷的场所有人活动,如小区道路、商业街,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贾高峰说。
举个例子,张三(化名)住在10楼,有天晚上和媳妇吵架,一气之下抓起桌子上的啤酒瓶就从窗户口往楼下扔,虽然当时楼下没人,但居民们知道这事后,每次经过张三家楼下都提心吊胆的。
张三往楼下扔啤酒瓶的行为,虽然没有实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存在可能性,而且已经在小区居民中造成恐慌,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
再假如,张三扔下的啤酒瓶把人砸成重伤或死亡,那么就不能用高空抛物罪来给他定罪处罚了,而要用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更重的罪名。
关于对“高空”的认定,赵亭旭认为,高低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统一的标准。假如,从3楼扔下一个空矿泉水瓶,即便有人被砸到,也不太可能受伤,那就构不成高空抛物罪;如果扔下来的是花盆,即使没有砸到人,但存在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就有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因此,一种高空抛物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在现实中,需要针对个案,从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危险性、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
(小)今后,有这些行为都可能获刑
除了高空抛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还有: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
其中,对妨害安全驾驶罪是这样规定的: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比如在公交车上,乘客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或者驾驶员殴打乘客、与乘客互殴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相关链接)栾川一男子因抢夺方向盘获刑3年
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栾川县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抢夺客车方向盘案。
2020年6月18日,栾川县男子张某酒后乘坐客车时,无故殴打司机还抢夺方向盘,幸亏司机及时冷静制动车辆,才避免事故发生。司机报警后,张某被当地警方刑拘。
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抢夺方向盘、殴打客车驾驶员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