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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可能是这样产生的

发布者:程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2465人看过

        在当今社会中,根据司法公开性原则,司法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必须对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因此,法官必须展示他的判决依据和对判决进行确证的推理过程,但这只是问题的一面。另一方面,法官完全有可能用“桌面上的理由”来隐藏并实现他自己的主观价值选择,也就是说,法官的内部思维活动具有很强的“私人性”。他可能是根据权威的意见,可能是他的助手的研究成果,也可能是征询了一下“上面”的意思,甚至可能是凭他的第一感觉,还可能是象商业行为一样“运作”出来的,......。因此,我们提出这样的要求:要求法院(法官)详述并公示判决的理由,透彻地阐述其据以判断事实和解释法律的依据,清晰地展示其对该案的理解。这样,才能使胜诉者倍感法律的尊严,败诉者知法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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