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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如何防止被坑爹

发布者:刘金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980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最近新闻报道,深圳的巫女士7年前花90万元买了套二手房,没想到却因老业主迟迟不搬导致7年来无法踏足。为早一天入住,巫女士为这套自己合法途径取得的房产打了6年官司。

巫丽琴和巫丽君姐妹俩无论如何也没想到,7年前自己通过中介合法途径购买的房产,7年来不仅一天都没有住进去过,而且进门的次数都没有超过三次。

巫丽琴告诉记者,2007年5月11日通过深圳市中天置业评估有限公司以90万元的价格从王某辉手中购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北雨田村某楼305室(以下简称305室),并于2007年6月8日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合法取得房产证,是305室的合法所有人。巫丽琴一次性付清了房款,所以很快就办理了房产证。巫丽琴购房时去了305室看房,当时房内有人居住,王某辉说是租客,租期到2007年11月,期满后就立即交楼。“王某辉把半年的租金给了我们,所以我们没有想到,这是一个骗局。”约定的交楼时间到了,巫丽琴姐妹俩才发现居住在里面的“租客”不肯搬走。原来所谓的租客孙某竟然是这套房产的老业主。巫丽琴姐妹将孙某一家告上了法院。

福田法院两次判决截然不同

2007年11月,福田区法院以房屋侵权纠纷案受理了此案。开庭后巫丽琴才得知,原来王某辉早在2006年6月已经因为孙某拒不交付房屋起诉到福田区法院。2008年1月14日,福田区法院判定巫丽琴姐妹俩是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判被告孙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45天内搬离305室。孙某2008年向深圳中院提起了诉讼。2009年4月8日,深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孙某一家拒绝搬离,姐妹俩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不了了之。2012年,案件被发回福田区法院重审。2014年12月,福田法院出具了一份与前面判决完全相悖的判决,判决原产权人孙某有权对房产予以追回。巫丽琴姐妹应协助原业主孙某办理过户手续。巫丽琴姐妹表示将上诉。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案房产已经办理了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已经确认。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案,既然房产部门能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没有发现有不同产权登记人,那么该房产就应属于登记者所有。由于本案报道的案情并不是很详细,没有说明为何原屋主能够继续在居住,为何王某辉能够办理房地产权证,其中的缘由并没有说清楚,所以无法确定王某辉到底是否真正存在欺诈等情形,或者说该房屋转让的时候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三、购买二手房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房屋可能并非出卖人所有。

房屋出卖人可能是受他人之托,买卖房屋,受托着没有告知真实情况,如果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不问清楚具体的情况,核查相关的权利证明书,直接签订合同的。

二)房屋可能不是出卖人个人所有。

房产证上面不一定会记载全部或者真正的权利人,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共同购买的房产但一方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实际上是有出资依据的。其他可能存在以上相类似的情况,产生房屋纠纷。

三)房屋可能有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核查权利瑕疵,合同签订后,房屋可能会因为抵押,查封等情形而导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四)房屋可能有多个买家。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现房屋已经有多个买主。

五)该房屋可能存在购买人无法使用的情况。

如存在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或者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使购买人严重不能使用的情况。

四、律师建议:

在购买二手房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可以要求卖方或者中介提供相关重要的材料核对。

另在签订合同前,多次去查看房屋,向周边居民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了解房屋的相关情况。防止出现瑕疵。

如核查无误,为了防止出现未发现的瑕疵,可以要求由卖方或者中介出具承诺书,之后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样可以减少风险,避免麻烦。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等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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