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解读释义(四)(西安余伟安律师)
陕西人身损害赔偿专家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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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余伟安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此条规定新变化:1、文字上,去掉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适当”二字,去掉了“单位做监护人的除外”表述。2、理解适用,主要是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暂时失去心智状态下的侵权责任。仍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的适当补偿。理论基础:丧失辨别能力则无注意义务,无注意义务则无从谈起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但如因自己过错而导致丧失辨别能力(心智),则需承担责任。本条第二款是对因自己过错导致丧失心智而承担侵权责任情形的列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无过错责任。
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是过错推定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余伟安律师】劳务派遣用工状态下,侵权责任承担。属于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但用人单位仍然因过错而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余伟安律师】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类似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雇员侵权雇主承担责任的规定。提供劳务者自己受伤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雇员受伤雇主承担责任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突破,在日常生活中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这里简单地谈一下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别要素:一是双方主体的紧密程度,二是是否提供工具,三是支付报酬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余伟安律师】网络侵权责任承担属于新的立法。今后网络侵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余伟安律师】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对比来理解。一、文字变化:主要有:安全保障义务前去掉了“合理限度范围内”。损害前去掉了“人身”二字等。明显加大了安全保障义务,也减轻了权利人的诉累。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1、设施设备,2、服务管理,3、提示义务,4、其他安全保障义务。三、关于“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解:相应---考虑过错和原因力。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余伟安律师】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举证内容为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余伟安律师】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18966826186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余伟安律师】值得注意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补充责任。此补充责任为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