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余伟安律师解读(三)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余伟安律师】无过错责任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理论界有争议,现在理论界的结论是可以,但并非所有都可以。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余伟安律师】1、最常见的免责事由,2、单纯的受害人故意,而不包括行为人也有故意加害的心态。3、自甘冒险不等于受害人故意。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伟安律师】1、第三人原因不是所有责任人免责事由。2、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不等于责任人不承担责任。3、单纯的第三人侵权是第三人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余伟安律师】通过“但书”规定,不可抗力不是所有侵权行为免责事由。举例说明:保价包裹(邮政法),海洋防治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余伟安律师】正当防卫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一次明文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余伟安律师】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第一次明文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