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成功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概述
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A 就职于陕西某公司,负责物业与设备管理。2019 年 12 月,应公司法定代表人 B 要求,A 使用软件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图片用于招投标,图片信息由 B 提供,A 仅参与制作并发送电子版,未参与后续环节。后公诉机关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辩护核心要点
(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适用
从主观方面来看,A 制作发票图片的目的是为了公司招投标,并非伪造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故意。客观方面,A 仅生成电子图片,未打印形成纸质发票,且图片仅有发票联,缺乏抵扣联和记账联,不符合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要件,属于数据电文,而非真实有效的发票。
(二)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论证
A 的行为仅用于投标,未流入税务环节,也未实际用于抵扣税款,未对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造成实质危害。结合 “金税三期” 系统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技术背景,伪造的电子图片无法通过官方验证,属于刑法上的 “客观不能”,社会危害性极小。
(三)法律适用的精准辨析
指出现行司法实践中,1996 年相关司法解释已过时。该解释针对 1995 年决定制定,随着 1997 年刑法修订及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其适用依据已废止。且伪造罪与虚开罪相关联,2018 年虚开罪量刑标准已不再参照该解释,本案亦不应适用。
三、辩护成效与启示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 A 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实现了从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到 “免于处罚” 的重大突破。本案启示在于:
本案为类似涉企犯罪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凸显了在科技变革背景下,结合法律原则与技术特征论证行为性质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