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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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起诉29万元,和解赔偿2万元)

发布者:高峰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655人看过

原告:HD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J某,五爱市场业主

本律师受被告J某委托,参加本案诉讼。

案件基本事实

HD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公司)是国务院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公司之一,是中国知名的服装生产企业。HD公司注册的HD的商标在1997年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多年来,HD凭借着优良的产品品质和巨大的品牌知名度,—直是国际、国内市场的主导者,在广大消费者心中均已具有广泛、深入、持久的影响力,也因为如此,市场上销售假冒、侵权HD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原告应有的市场销售份额遭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巨额资金多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权行为屡禁不止, 原告的商誉因此遭受到严重的侵害。

2013年10月份,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经营的五爱市场小商品批发场中查获被告待销售假冒侵权产品标注HD牌商标的保暖内衣37套、女式印花内衣108套、男式印花内衣627套,合计772套。上述服装均为侵犯HD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行政处罚。

综上,HD品牌凝聚了几代HD人的心血和汗水,己成为原告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大肆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据《商标法》第5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万元;3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15000元。

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案件卷宗,认为被告不应对原告所谓的商标侵权行为及由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相应抗辩。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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