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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拘役四个月)

2017年02月18日 | 发布者:高峰 | 点击:97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7曰零时许,被告人L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12号告诉妈妈迪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X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L某纠集张某,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X某拉至告...

律师观点分析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7曰零时许,被告人L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12号告诉妈妈迪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X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L某纠集张某,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X某拉至告诉妈妈迪吧南側胡同内对被害人X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L某手持碎啤酒瓶子将被害人X某左上臂、左腰部.右腰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X某左上臂皮裂伤、左腰部皮裂伤. 右腰部皮裂伤为轻伤二级,左颞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本律师经被告人母亲委托承办此案。


据被告人母亲介绍, L某系单亲家庭,案发时被告人L某刚满18周岁,办案机关对其进行讯问及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表现出的情绪极不稳定。鉴于此情况,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并依法对其进行法律咨询,缓解了被告人的紧张情绪,也令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接受律师提出的对被害人作出合理赔偿的建议。此次会见过程中,律师得知,被告人L某曾因故意伤害,被沈阳市某区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到检察机关调阅了卷宗,通过研究,律师发现了本案存在的疑点,尤其是《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的严重错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针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及《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律师提出对被告人L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L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作出一周后,被告人贾L某被释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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