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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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分割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陈文龙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0日|分类:公司法 |304人看过


在夫妻财产中,很多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对于一些特殊的共同财产应该怎么进行分割,大家在这个问题上就需要了解清楚,才能更好的处理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怎样分割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实际中夫妻离婚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通过本文我们才能知道怎么来处理关于特殊财产分割的问题,大家不清楚的朋友需要仔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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