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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者:赵小计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68人看过举报


山东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10** 刑初**

 

公诉机关山东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小计,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某某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罪名有误,予以更正。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某构成销售假留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将自行购买的且因产品质量较差被他人通货的防护服,使用真实的或委托他人加工的***防护服外包装予以包装后,以假充真,冒充真实的***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对外销售获利,且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生产的***防护服在标志、号型规格、燃烧性能不符合C319082-2009检测标准,该标准系国家标准。。。。。本案被告人在生产、销售涉案防护服的过程中,均未遵守产品质量规定,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利而从他人处购买防护服直接以***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其既无生产医疗器械资质,也未对生产厂家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生产出不合格产品并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明知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系医疗器械,如销售需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销售资质却均无该资质;被告人刘某某虽具有医疗器械销售资质,更应明知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的质量标准及销售规定,而四被告人均未核实上家真实身份并查验其销售资质,未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核实检测报告、厂家资质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未签订涉案防护服销售合同,未接触防护服实物并履行质量检查验收义务,而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中间商逐级介绍下家,最终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将商品直接发货至最后的买家,以盈利为目的购买质量不合格的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并对外销售,即四被告人均对其销售的医用防护服是否系真实的***产品持放任态度。故三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被告人的供述,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八千元; (罚金已缴纳一万四千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日起至2028****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一千元; (罚金已缴纳一千二百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日起至2025 ****日止。)

 

。。。。。。


二、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某某20000;被告人李某某24000;被告人王某某38900;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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