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0日经李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某等四人抢劫案件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复制案卷,认真与被告人核实了证据,并详细告知其开庭程序及最后陈述,最终本案有了很好的开庭效果。抢劫了四次的吴某判处13年2两月,抢劫了三次的宁某判处12年,抢劫一次的李某判处起点刑3年。
开庭在即,但李某抢劫案中的被害人并未得到经济赔偿及出具对李某的谅解书。在本律师的指导下,经济条件并不富裕李某家属迅速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此情节最终被法院作为酌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附:辩护词辩护要点
一、李某仅参与一次的抢劫,为一起轻微抢劫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罚当其罪,应对李某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以从犯身份定罪量刑。
1、李某并非此次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者。
2、李某并非主要实施者。
3、李某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李某的父亲已代替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依据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4.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
四、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又当庭自愿认罪,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依据实施细则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10.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价值、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根据如实供述收集定罪关键证据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李某系初犯、偶犯,而且仅抢劫一次,无前科劣迹,先前一贯表现良好,应从宽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六、李某能积极配合刑侦大队追缴违法所得,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七、或没钱交房租,或无家可归、露宿网吧,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其他被告人确因生活急需而抢劫。
依据实施细则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五)抢劫罪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则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劫的。望合议庭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