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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出事故,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发布者:刘俊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73人看过

自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所有上路车辆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醉酒驾车引发事故在交通事故中比率很高,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经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9条规定为由,除只负责垫付抢救费外,对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那么醉酒驾车出事故,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此可见,除“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在内,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醉酒,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受害人来承担。只有在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可免责,否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而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相抵触,故保险公司除垫付抢救费外其他在保险范围损失也应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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