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成都XX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XXX77号1栋3层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XX鞋业,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东侧,大新路南侧XXXXXX号XX商铺。
经营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XXX35号5-1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皮鞋货款余额188888元(大写:XXX);律师费:xxx元(大写:xxx元);差旅费:xxx元(大写:xxx元);合计:xxx元(大写:xxxxxx元整)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付款协议,该协议确定被告尚欠原告皮鞋货款总额共188888元(大写:xx元),并且在协议中约定若被告不及时还款,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及法院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
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侯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