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广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6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XX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1元,减半收取3040.5元,由上诉人广州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