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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公司、何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运云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XX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何XX和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公司支付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工资24000元;3.判决XX公司支付何X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0元;4.判决XX公司支付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5.判决XX公司赔偿何XX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6.请求赔偿医疗费2532.11元。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何XX与XX公司于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何XX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工资17400元;三、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何XX经济补偿金4350元;四、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何XX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00元;五、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何XX支出的律师费用2039元;六、驳回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何XX一审所有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何XX承担。
何XX辩称:一审法院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何XX与XX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在卷证据显示,XX公司不仅为何XX购买了平安XX公司的保险,而且还向何XX发放了员工工作牌卡(编号0365),表明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一审法院认为何X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正确,具有事实依据,应予维持。XX公司上诉认为何XX是与黄xx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据一审法院卷宗中证据材料显示,黄xx的名片亦冠有“深圳XX公司(A2-3)”字样。因此,XX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亦不能否定其与何XX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
综上,XX公司的上诉理由欠缺事实基础,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深圳XX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深圳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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