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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持刀入户遭反杀!检察院:正当防卫,不批准逮捕

发布者:张玉峰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589人看过举报


歹徒持刀入户遭反杀!检察院:正当防卫,不批准逮捕

转载自华律网

歹徒持刀入户,却遭主人反杀。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公开听证一起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批捕案件,以嫌疑人申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

 

案件详情

 

2020年12月16日23时,申某在睡梦中被狗叫声吵醒。起身查看时,遇到了持刀入室的李某。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当时李某戴着头套,仅露出一双眼睛,手持手电筒,径直走向申某家中。而在其拉开申某家大门时,左手拿着的刀清晰可见。

 

看到主人申某发觉,蒙面的李某将一把尖刀抵在了申某脖颈处。申某回身欲将李某帽套抓掉,李某趁机用尖刀对着申某背部连扎两刀,之后双方撕打在一起。

 

撕打过程中,申某将李某手中尖刀夺下,并向李某身体扎刺数刀,李某倒地后当场死亡。

 

之后,申某向邻居求助,并请邻居拨打110报案。



经鉴定,持刀入室的李某左肺动脉破裂失血,为致命伤。申某胸部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2021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以申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哈尔滨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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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由于案情的特殊性,哈尔滨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同时,还就申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是否批准逮捕,举行了线上公开听证会。

最终,通过补充侦查和公开听证以及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哈尔滨市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申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实施的“反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对申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中国刑法)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举例来说,某人在遭到歹徒的时候,奋起反抗,将歹徒打伤或者失手将歹徒打死,都有可能因为正当防卫而免除刑事责任。

 

当然,正当防卫一旦超过一定的界限和强度,就容易演化为防卫过当假想防卫

 

以上,就此次案件来说,李某持刀入室发难构成不法侵害,申某奋起反抗,将李某重伤致死,属于正当防卫。

 

补充侦查中跟踪还原被害人进入案发现场院落的情况,对被害人李某进入嫌疑人申某住宅的起因,案发过程有无第三人进入案发现场,案发后嫌疑人的行为表现,扣押凶器来源等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完善,判断是否防卫过当,当然最后的不批准逮捕也间接表明申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一定的界限和强度。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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