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患者因右侧肢体麻木、无力,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医院入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慢性胃炎、2型糖尿病,2013年12月3日凌晨患者出现腹胀、呼吸困难等病症,患者家属多次要求被告医院对患者出现的病症进行诊断治疗,但被告医院未采取相应诊断治疗措施,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呼吸困难等严重病症时,患者家属再一次请求被告医院对患者进行救治,但被告医院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无奈患者于2013年12月5日出院。
患者于2013年12月5日转到x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梗死、腹胀待查、肺部感染?出院诊断重症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脑梗死等症状,经xxx医院对患者抢救治疗无效,患者因呼吸循环衰竭、肺炎休克等于2013年12月15日死亡。
张玉峰律师接受患者家属的委托后,仔细的查阅了患者的所有住院病历,经细致分析,认为被告对患者查体欠仔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影响了患者病情的早期发现和治疗,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被告对患者的死亡结果具有过错的医疗行为。
本案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对患者家属进行了最终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