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初,还是在校大学生的邵某与张某相识相恋并同居。2003年4月名下已有三套房产的张某欲再购房,基于规避贷款政策的想法,双方商议以邵某名义购买并办理贷款手续,成功以首付20%的房款按揭购买房产。同居期间,二人相处甚好, 2005年9月,双方感情出现裂痕。11月张某提出分手,以确认房屋产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法庭对案件进行核实,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之房屋产权登记在邵某名下,且购房手续和房款均由邵某办理。在庭审质证过程中,邵某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并无财产纠纷的字据证明。故一审判决房屋归邵某所有,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知名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律师结合实践经验,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处理原则分析如下:
1、双方在同居前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登记方又否认该房屋为双方共同购置,则房产应属于登记一方所有。
在本案中,多种证据表明邵某乃房屋购买人及按揭还款人,原告虽提出反驳意见但未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之事实。基于此,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院判决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