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为承租公房,任先生对其享有承租权。然该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故邹女士亦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由于只有现役军人方能承租到房屋,故法院判决任先生继续使用房屋。但邹女士主张经济补偿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承租权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承租权是否可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本案中,涉案房产是任先生婚后向单位申请得来的,婚后二人在此稳定、持续的生活,符合承租公房的情形。故邹女士有权依据上述法律主张享有承租权。
二、承租权应当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系争房产属于军产,需要现役军人身份方能继续承租,故由任先生继续承租,邹女士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为宜。